小林觀察丨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
車壹條 |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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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筆者發稿前,最新參與“表態”的國企是北汽集團。
和其他車企僅僅是拋出“相同文案”的官方表態不同,這家總部位于北京的大型汽車集團還鄭重承諾:“全面取消商業承兌匯票等增加供應商壓力的不合理結算方式,緩解中小企業供應商的現金流壓力,夯實產業鏈互信根基,維護健康的產業生態?!?/p>
有人因此感慨,北京的汽車企業就是“政治站位高”,對行業出臺的最新監管政策的理解也明顯“更到位”。
在此之前,中國汽車企業之間的“內卷”競爭,已經演變成一場同行互相“撕逼”、攻擊和指責的“內斗”,其導火索就是延續一年多且持續不斷升級的“車市價格戰”,高潮則是某頭部車企公開舉報另一家頭部新能源車企的“常壓油箱事件”。

價格戰雖然是市場競爭最有效的手段,但持續的價格戰卻讓整個汽車產業瀕臨崩潰邊緣。當然,這背后的深層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如果有關部門不加以干預,其市場惡果會愈演愈烈。因此,在近期的重慶車展論壇前后,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都發出倡議和警示,要整治內卷式競爭。
但很顯然,價格戰是內卷的表現和結果,反內卷不等于“完全禁止價格戰”。
如何由表及里,找到問題癥結所在,通過糾正車企在“運營流程”上的不規范行為,才能真正做到對“內卷性競爭”的對癥下藥。而規范主機廠對供應商的付款流程,就算是有關部門牽頭“反內卷”工作的第一步,可謂抓住了問題要害,一出手就“牽住了牛鼻子”。
監管部門在車企給供應商的付款賬期上如此大動干戈,也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據和“執法”動因的。


早在2024年10月18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并于今年3月1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02號)》予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與此同時,相關《條例》還約定:“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6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進度比例支付中小企業款項?!?/p>
因此,此番汽車行業的監管部門要求或倡議國內大型車企,尤其是具備產業鏈“鏈主”效應的龍頭車企真正兌現“60天內付款”承諾,是糾正此前車企不規范經營、構建行業健康運營和生態的必要措施,輿論歡欣鼓舞群眾拍手稱快。

但在筆者看來,審視反“內卷”戰果,不能光看車企當下的高調表態,更要“聽其言觀其行”,加強對后續付款動作和結果一致性的監督。首先,這當然是一件值得稱道的好事,尤其是對中小企業和車企的供應商而言,賬期決定現金流決定運營質量,如果真能得到有效改善可謂善莫大焉。
其次,更值得思考的是,為何我們大多數龍頭企業以前“做不到”、“不愿做”甚至“不想做”的事,監管部門一聲令下現在一夜之間又都“能行”了?為何欠賬還錢本來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到了現實中就是各種“鏈”的承兌匯票和以各種理由搪塞的超長期壓款。
因此,在車企近乎“統一文案”的高調表態下,筆者對此最終執行成效能否如外界預期的那么樂觀,仍然持保留態度,因為在執行過程當中,中間預留給部分主機廠的可操作的空間依然很大,只要有車企不愿認真落實,總有辦法能規避掉監管的壓力。
最后,就算龍頭大企業口頭承諾的“60天內”賬期兌現不了,絕大多數處于弱勢地位的零部件供應商其實也不敢去逼宮主機廠,去公開維權。所以建議有關部門還是要“聽其言、觀其行”,并將主機廠對供應商回款的效果反饋納入監管鏈條中來,在成效監管上形成有效的長期機制和公開透明的懲戒手段。

當然,更更重要的一點是,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更全面保障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正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全汽車行業當然不能指望一個新出臺的規定甚至是完全不具備法律威懾力的道德倡議,來改變已經長時間存在的不合理不規范的經營現狀。
(本文作者楊小林系資深汽車媒體人、車壹傳媒聯合創始人,車壹條&好車推薦官 總編輯)